办事指南 |
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受理审核时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予以核准。(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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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资、划资的程序
办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及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涉及到货币出资的应将缴付的货币出资存入入资专户,请按以下程序办理入资、划资手续。
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开立入资专用帐户——将认缴的出资存入经办行专用帐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立企业的银行基本帐户——到工商局办理划资手续,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到经办行办理将入资专用帐户上的资金划转到企业基本帐户的手续。
入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时出示)或《营业执照》(增资时出示);
(二)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然人股东不得以企业支票出资)。
划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后,凭以下文件、证件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2、《开户登记证》原件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
3、《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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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1、企业名称:
①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务院批准;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批准;③企业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的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市政府批准。
2、股份有限公司:①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经证监会核准;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经证监会核准;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由证监会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①设立、变更由商务部、市商务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区县商务委审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②符合法定情形的提前解散由商务部、市商务委或区县商务委收回批准证书,核发解散批复。
4、外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外资合伙企业从事产业限制项目的应经商务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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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登记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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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许可事项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公安部发布)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25号令)。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及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申办材料齐全(具体见刻章换信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即时 。
许可实施程序:
(一)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
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驻京军事单位、大专院校、三资企业、各类全国性公司、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来京刻制印章等的审批,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其他单位公章的刻制审批,由用章单位属地公安分(县)局负责。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去承制公章的企业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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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的许可权限依照管辖分工权限行使审批权。
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区县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消防审核受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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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GB 11714-199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出版时间:1998-01-01
GB/T 12406-2008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出版时间:2008-12-01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出版时间:2001-03-01
GB/T 18392-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技术规范》 出版时间:2002-03-01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出版时间:2008-02-01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出版时间:2002-10-01
GB/T 20091-2006 《组织机构类型》 出版时间:2006-05-01
GB/T 16987-2002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基本库)数据格式 出版时间:2002-12-01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发布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9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档案管理规范(试行)》2009年12月29日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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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税务登记事项
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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