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审批
事项编码 GJSWJ-XK-001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承诺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主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风险等级 三级
办理部门 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联系电话 88376097 监督电话 60522225
办理时间 以本单位具体办公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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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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