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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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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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各1件
2
《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各1件
3
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各1件
4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出据的《生产设备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各1件
5
《IS0-9001质量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6
书面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
各1件
2.受理申请。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的全部资料移交审查环节。
3.审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环节。
4.决定和送达。市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1)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向申请人核发《发票准印证》。
(2)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公告。自市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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