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事项编码 GJSWJ-XK-005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主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风险等级 一级
办理部门 第一税务所 办理地点 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
联系电话 81523729 监督电话 60522225
办理时间 以本单位具体办公时间为准
行使依据   受理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权力运行流程图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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