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事项编码
GJSWJ-XK-005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主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风险等级
一级
办理部门
第一税务所
办理地点
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
联系电话
81523729
监督电话
60522225
办理时间
以本单位具体办公时间为准
行使依据
受理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权力运行流程图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不收费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GSJ-XK-005-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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