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二条。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49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550号)第一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81号)第四、五条。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八、九条。
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19号)第四、五条。
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42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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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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