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审批
事项编码 GJSWJ-XK-002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 承诺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
办理主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风险等级 一级
办理部门 第一税务所 办理地点 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
联系电话 81523729 监督电话 60522225
办理时间 以本单位具体办公时间为准
行使依据   受理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权力运行流程图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二条。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49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550号)第一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81号)第四、五条。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八、九条。 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19号)第四、五条。 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42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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