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子项1):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关于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开【2009】122号)第一条“自2009年3月5日起,我市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受理、审批、发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子项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能的通知》“将房地产开发管理处承担的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暂定资质延续工作交由区县建委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子项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续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能的通知》“将房地产开发管理处承担的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暂定资质延续工作交由区县建委办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子项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自2009年4月22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批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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