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7)《关于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事项交由海淀区建委办理的通知》“一、自2009年12月1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房建工程(含住宅、公建及厂房)施工许可以及招投标监管、安全质量监督、施工现场监管、竣工验收备案、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等事项,由海淀区建委办理。
但上述工程中的下列项目,工程施工许可以及招投标监管等事项,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1)中央单位、部队在京项目;??
(2)国家重点、市级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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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需要挖掘道路的,已经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已经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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