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四)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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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2、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备案且未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已超过竣工日期,还应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协议书和现场照片(原件)。
3、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备案,但已超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已超过竣工日期,还应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协议书和现场照片;
(3)延期交房违约赔偿和房屋交付方案(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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