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事项编码 ZJW-XK-002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受理:即时、初审: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受理:即时、初审:5个工作日
办理主体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受理、初审,预售许可证变更的受理、初审,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复审、决定,预售许可证变更的复审、决定(已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的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变更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审查) 风险等级 三级
办理部门 市场科 办理地点 通州区新华南路196号房屋登记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 52118511 监督电话 69554681
办理时间 以本单位具体办公时间为准
行使依据   受理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权力运行流程图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四)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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