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四)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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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3)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名称变更的承诺(原件);
(6)预售许可证(原件)。
2、预售项目转让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
(8)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预售的证明文件(原件);
(9)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项目转让的承诺(原件);
(10)预售许可证(原件)。
3、预售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预售许可证(原件)。
因规划许可内容变更涉及相关证件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者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原件)或者已备案的预测面积测绘报告及面积变更汇交表(原件)等。
4、预售项目名称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规划管理部门关于建筑物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预售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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