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方可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证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四)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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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证明(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出让(转让)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和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原件);
7、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和经施工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
8、属于绿化隔离带地区的项目,提交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
9、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预售的证明(原件);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1)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3)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原件);(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项目,还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原件)及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5)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6)《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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