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编码 GTJ-XK-006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主体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风险等级 一级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梨园北街53号)
联系电话 010-80883437、010-80883419 监督电话 010-69545243
办理时间 以本单位具体办公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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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7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第8条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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