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变更
事项编码 GTJ-XK-004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及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联席会议审查时间) 承诺期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及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联席会议审查时间)
办理主体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风险等级 一级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梨园北街53号)
联系电话 010-80883437、010-80883419 监督电话 010-69545243
办理时间 以本单位具体办公时间为准
行使依据   受理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权力运行流程图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第三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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