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编码 GTJ-XK-001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主体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风险等级 一级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梨园北街53号)
联系电话 010-80883437、010-80883419 监督电话 010-69545243
办理时间 以本单位具体办公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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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建 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 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 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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